太平承运货物责任险
- 发布时间 2016.12.22
- 来源
关键词
第一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货物遭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
(二)违法载运或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
(三)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违章所载货物;
(四)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紧急刹车;
(五)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货物损失;
(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赔偿限额 本保险的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承运的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保险人按起运地价格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每次赔偿均实行相应的免赔率,免赔率及办法与基本险第二十一条相同。
相关新闻
租约中贸易除外区(TRADING EXCLUSION)之我见
2017.01.17
《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对我国生效
2017.01.10
CHARTER'S CLUB
2017.01.10
华泰船舶战争、罢工险
2017.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