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碰撞的损失认定?
- 发布时间 201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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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提示】如何对船舶碰撞的损失进行客观合理的认定与计算?
【要点提示】
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在划分碰撞责任的基础上,即应对碰撞损失进行客观合理的认定和计算。受害方超出合理范围的漫天要价,不仅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反而还要为此负担额外的诉讼费用。
【案例索引】
一审:广州海事法院(2009)广海法初字第317号(2009年12月14日)
【案情】
原告:吴来洪。
被告:海南中海鸿兴盛船务有限公司(下称鸿兴盛公司)。
被告:黄成耀。
“鸿兴988”轮系钢质干货船,总长53.55米,型宽8.50米,型深4.30米,总吨496,净吨277,船舶所有人及经营人均登记为被告鸿兴盛公司。被告黄成耀承认其在2009年2月购买了“鸿兴988”轮,是该轮实际船东。事故发生时,该轮实际配员6人,其中船长陈尾未持有船员服务簿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粤徐闻12091”渔船系木质捕捞船,所有权登记证书记载:该船价值2万元,船舶所有人为原告,建成日期1997年11月20日,长9米,宽3米,深1米,总吨5,净吨2。该渔船持有海洋捕捞许可证。事故发生时,渔船上有2名船员,其中船长为原告,持有徐闻渔港监督签发的近岸航区未满30总吨渔船船长职务证书;另一船员周太光,无渔船船员职务证书。
2009年3月8日晨,“粤徐闻12091”渔船在徐闻县水尾村附近的昌南浮墩角对出海面处捕鱼。7时许,“鸿兴988”轮从徐闻县角尾港空载驶往广西白龙港装煤,3名船员当班,其中驾驶台2人,机舱1人,船长陈尾没有安排人了望。时值东北风4至5级,牛毛小雨,能见度约200米至500米。8时20分许,该轮驶经徐闻县水尾村对开海面时,在其左舷附近发现“粤徐闻12091”渔船,但已来不及避让,只能右转擦过,其左舷船艏后面2至3米处压碰了渔船的右舷中部。两船同向,碰撞角度约10°。
事故发生后,经原告请求,陈桂凤开快艇追赶肇事船舶,刘老陈将受损渔船拖回港口。陈桂凤于2009年3月9日出具收据,称收到原告支付的摩托艇追赶费1200元;3月10日,刘老陈出具收据,称收到原告给付的拖船费4000元。
庭审中,两被告对“鸿兴988”轮肇事逃逸及应承担本次碰撞事故全部责任没有异议。
湛江海事局于2009年3月9日对“粤徐闻12091”渔船受损部位勘查:渔船右舷受损,裂缝约3米,有渗水。原告表示新造一艘同样的渔船需35000元。
原告为证明渔船受损的修复费用,向法庭提供了5月28日与船舶修理工陈明惠、吴堪庄签订的船舶修理合同及陈、吴二人出具的收据。修理合同记载:修理“粤徐闻12091”渔船需材料费12360元,人工费4100元,合计16460元。7月12日,陈明惠、吴堪庄出具收据,称收到原告的渔船修理费16360元。
2009年7月28日,为“鸿兴988”轮承保沿海内河船舶一切险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分公司(下称海口财产保险分公司)出具委托函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闻支公司(下称徐闻财产保险支公司),委托该公司代为委请当地物价部门对“粤徐闻12091”渔船损失进行评估。徐闻财产保险支公司据此委托徐闻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下称徐闻价格认证中心)对受损渔船价格鉴定,该中心于8月11日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记载:价格鉴定基准日2009年8月7日,以成本法鉴定;鉴定人员到现场勘察时,渔船已修复完毕,只能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渔船受损相片反映的受损部位进行价格鉴定;通过调查询问该地区渔船修理厂家和个体修理人员,以相片显示的损失情况,计算出修复受损渔船所需的材料及其他费用1860元,所需工时6天;考虑到各修理厂家之间技术能力、修复方式及材料市场价格差异和工时费用差异,综合确定在原调查价格的基础上提高20%作为本次标的的鉴定价格,即2232元。
原告称其渔船被撞后,放弃了正在进行捕捞的6口网具,价值36000元。为此,原告向法庭提供了一份2008年8月10日、落款为陈妃仁、船主吴来洪的证明。
关于渔汛损失,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徐闻县西连镇水尾村民委员会于2009年9月28日出具的证明,记载:“粤徐闻12091”渔船共有10口丝网,在渔捞期间,平均每天可捕捞渔量为700公斤,总价值5500元,扣除人工、柴油等成本费用,平均每天渔业净收入5000元;因船主无钱修理,自2009年3月8日至5月16日停产,以每月生产20天计,共48天,该渔船的渔业损失为24万元。
渔工周太光于事故当天在徐闻县西连卫生院(下称西连卫生院)检查,结论为左第7肋弓骨折。2009年3月11日,西连卫生院出具诊断证明书,记载:患者因外伤于3月8日至10日在该院门诊治疗,疗效欠佳,建议转上级医院。周太光向该卫生院支付医疗费203元。3月16日,徐闻县第二人民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称周太光于3月13日至3月16日在该院骨科住院治疗,病情好转出院,伤情诊断为左侧胸背部软组织挫伤,住院费1267.50元。3月20日、21日,周太光两次到西连卫生院门诊,支出医疗费120元。4月18日,周太光出具收条,称:收到原告给付的船舶碰撞治疗费和补助款9000元,不再追究原告和“鸿兴988”轮的责任。
原告于2009年7月3日向广州海事法院申请活扣押“鸿兴988”轮,本院裁定准许了该申请。
按照广东省2009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伙食补助费每天50元,农、林、牧、渔业国有同行业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