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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污泄露后 长江鱼儿殒命之诉

五年前长江口油污水泄漏导致渔业资源严重受损,农业部渔政监管部门在沪提起公益索赔,三家境外企业成被告。本案对大连原油泄露造成海洋污染的责任认定和赔偿或许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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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日傍晚,大连新港中石油油库的一条输油管道发生爆炸起火。据估算,有1500吨原油进入海洋。目前辽宁海事局已组织力量对海上油污进行清除。
     
事故发生后,法律界关注的是,该事故造成的海洋污染有多严重?谁来作出责任认定,谁来起诉赔偿?
     
其实, 5年前,长江口也曾发生过类似事件:一艘轮船在修船作业期间,发生油污水泄漏,造成崇明——太仓江段水域大面积污染,由此导致长江口渔业资源蒙受重大损失。
     2008
年,农业部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以原告身份,将轮船的所有者、经营者和保险机构告进上海海事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当时,该案原告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损失评估报告是否科学等问题曾经引起过争议。
   
油污泄漏渔业资源受损
     
记者注意到,有关当年的油污水泄漏事故,鲜见公开报道。
     2005
922日,山银首府株式会社所有、东南亚海运株式会社经营的 “朱比利光荣轮在崇明上海华润大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修船作业期间,发生油污水泄漏,漏油流入长江口水域,造成崇明——太仓江段水域大面积污染,由此导致长江口渔业资源蒙受重大损失。
     
据查, “朱比利光荣轮为总吨位30000吨的韩国籍散装货轮。汽船相互保险协会 (百慕大)有限公司系该船舶的保险人,为担保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已委托中国再保险 (集团)公司出具200万美元的担保。
     
事故发生后,农业部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以原告身份,将山银首府株式会社、东南亚海运株式会社、汽船相互保险协会 (百慕大)有限公司告进上海海事法院,案由是海洋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提起诉讼的理由是,事故发生后,原告紧急调动中国渔政203船,委托农业部东海区渔业生态环境检测中心随船至现场开展监测,产生监测费用人民币5353元。
     
之后,为评估该次溢油对渔业的影响,农业部东海区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进行调查分析后出具了 《崇明“9.22” JUBILEE GLORY轮溢油污染事故对长江口渔业损失评估报告》,报告结论为此次事故造成当年渔业资源量的损失为154.177吨,渔业资源损失为人民币786.303万元。为减缓污染事故对天然渔业资源的影响,通过开展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的恢复措施,以有效补充天然渔业资源幼体所需恢复渔业资源费用人民币728.3349万元。
     
涉案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以及保险人都是境外企业,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依据职权与上述企业就赔偿事宜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均未达成实质性结果。
     2008
年,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渔业资源损失人民币786.303万元,恢复渔业资源费用人民币728.3349万元,赔偿原告监测费用人民币5353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船舶油污损害天然渔业资源赔偿纠纷案件。原告身份是政府监管部门,肇事船为外籍轮,诉讼中,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法律的适用、损失的范围和渔业损失评估报告的客观性和真实性等问题,均成了案件的争论焦点。
   
渔政部门有无资格起诉
     “
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该局提起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裁定驳回起诉。因为本案是油污损害引起的赔偿纠纷,其性质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立案和受理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法庭上,被告提出上述观点。
      
被告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关系人才有资格提起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之诉,而原告是主管海洋与渔业的工作部门,属于行政机关,不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应该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然而法院的观点是,领海内资源属国家所有,各级政府负有维护国家资源不受损害的义务。 《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法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赔偿要求。
     
《渔业法》规定,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黄渤海、东海、南海三个渔区设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
     
法院据此认为,本案原告为农业部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依法有权向污染方提起诉讼。因此,原告的主体资格适格。
    
国内法VS国际公约
     本案发生在2005年,在审理过程中,双方都主张并适用民法通则作为法律的依据。但是假设本案发生在2010年,涉案船舶不是外轮,而是国轮,也许法律适用可能成为双方争议的一个主要问题,因为适用国内法还是 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其索赔范围、金额和相关的举证内容都是完全不同的。目前诉讼实务中表现出两种主要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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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适用国际公约
      
国内有关专家认为, 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于200939日对我国生效,该公约规定对船上或源自船舶的任何燃油造成的污染损害,事故发生时的船舶登记所有人、光船承租人、管理人和经营人都要对事故负责。我国法律规定当本国法律与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有不同规定时,应当适用国际条约。
     
根据上述假设的案情,涉案船舶无论是外轮还是国轮, “朱比利光荣轮在修理过程中其泄漏的是从燃料舱漏出的燃油和污水,符合 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范围,同时事故发生在我国领海,因此引起燃油污染损害赔偿属于公约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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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使用国内法
      
有关专家认为,在不具有涉外因素的国内船舶燃油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只能适用海商法和民法相关规定。虽然在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海洋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使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由于 《海洋环境保护法》是行政法,属于公法范畴,该规定有别于民法通则和海商法该条款规定不包括我国参加的油污损害赔偿民事方面的主体责任。
      
总之,结合本案事故发生的责任方及发生地点讲,本案都是发生在我国领海内,因此依据 《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的精神,国内事故发生引起损害赔偿应该适用国内法律。
      
目前,如上假设的案件的法律适用的确存在争议。承办此案的法官认为,根据我国国际私法所规定的国际公约优先的原则,只要是符合国际公约规定,今后任何油污损害赔偿都应当适用《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 《修正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 1992年议定书》。
    
损失评估是否科学客观
      
在此类纠纷中,由农业部授权的专业机构出具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评估报告,就成为此类案件的一个主要证据和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
      
被告对本案中的 《评估报告》提出异议,认为: 1、评估报告中依据的漏油数量是错误的,应当根据海事局的询问笔录船舶油舱油量记录簿。2、由于对漏油数量的计算错误,认定的油膜扩散范围错误。 3、油膜扩散范围内的鱼虾蟹类全部死亡的结论缺乏科学依据,不符合 《渔业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的规定。 4、评估报告以其计算的渔业资源经济损失的3倍作为渔业资源损失的索赔额,违反了 《渔业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的规定。 5、关于恢复天然渔业资源费用索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实际发生恢复费用。
      
对此,法院认真听取双方对评估报告的意见,依法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
      
法院认为,本案漏油数量是一个客观事实问题,评估报告漏油数量来源原告,应当根据客观事实予以修正;油膜扩散的范围与漏油数量存在正比例关系,可以根据实际漏油数量进行修正;关于油膜扩散范围内鱼、虾、蟹全部死亡的结论是不正确的。报告明确指出,油膜扩散范围内仔鱼按全部致死估算,鱼、虾、蟹仅考虑幼体死亡,死亡率鱼类为49%,虾类70%,蟹类57%,并没有论定溢游区域内鱼、虾、蟹全部死亡;关于 《损失评估报告》的3倍计算方法不符合《渔业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计算办法》的主张,损失评估报告没有按直接经济损失的3倍进行评估,而是针对该油污事故的实际情况,分别仅评估对仔鱼和幼体的损害数量,成鱼视为没有损害。因此,没有违反 《渔业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计算办法》的规定。关于渔业资源的恢复费用,国家每年都投入大量资金进行渔业资源增殖放流,被告主张原告必须提供实际发生的恢复费用没有法律的依据,不符合《渔业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计算办法》的规定,不应支持。
      
最终此案在上海海事法院的多次调解努力下,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撤诉,被告对其提出的索赔金额予以部分的赔偿。
    
 
   
渔民举证难,有关部门有义务提供证据
     
近年来,因油污、化学品泄露造成水域污染的事件屡有发生。令法律界关注的是,这样的事件发生后,有关责任认定和法律赔偿机制该如何启动?谁可以提起诉讼?
     
本报律师大顾问团成员、上海金能律师事务所主任岳文辉专门从事环境资源业务研究,他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目前这类污染会影响以下几个方面:渔业、养殖业、采摘业、水产加工业以及种植业。
      
一般情况下,此类事件发生后,除了会直接造成海洋 (江河)本身的污染以及海洋 (江河)生物遭受生命侵害外,往往还会造成人身伤害,比如人食用了含有剧毒分子的鱼类造成健康损害。
      
岳文辉透露,目前起诉此类污染造成损失的原告多是渔民,被告则是谁造成损害谁赔偿,而行政部门只是其中起到协调作用。然而,由于受文化程度等因素限制,渔民要搜集索赔证据有些难度,比如,水产品捕捞减产的证据、包括气象报告在内的鉴定报告。
      
不过,岳文辉指出,如果渔民采集证据确实存在困难的话,法院可以要求国家有关部门提供测试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证据。
      
据了解,油污对海洋生态的影响损失多大,目前尚没有一种评估的办法。有关人士透露,国家海洋局正在制定这方面的评估标准和办法,如果能够出台,就可以为这种海洋污染的索赔提供根据。来源:上海法治报 记者:刘海 通讯员:谢振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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