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权超过申请执行期限——抵押权是否予以保护
- 发布时间 2017.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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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申请人许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许某于签订合同之日即支付给李某房款人民币70万元。同年5月10日,系争房屋因李某涉其他诉讼被查封。许某诉至某区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本金并赔偿损失。法院于同年10月8日判决:解除合同,李某返还许某房款及违约金共人民币98万元。
判决生效后,李某未履行,许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委托评估系争房产,并于
在售房款分配过程中,涉案房产抵押权人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外滩支行(以下简称“深发展”)于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当主债权超过申请执行期限,抵押权是否还受法院保护?抵押权是否在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时已经行使?
一、主债权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可等同于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抵押权人依据公证债权文书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因达成和解协议而中止,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
二、主债权超过申请执行期限两年后,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之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抵押权人的主债权已于
在原民诉法和担保法体系中,申请执行期限的性质、抵押权行使期限都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有点类似于除斥期间。但申请执行明显带有请求权的性质,而抵押权作为一种从权利,理应和主债权捆绑在一起,所以本案原本简单的法律关系被复杂化。如今,修订后民诉法及物权法对上述法律关系有了新规定。即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所以,该案如果适用修订后的民诉法和物权法,只要存在构成中止、中断的法律事实,主债权申请执行的期限将可能得到延长,其抵押权也有可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刘扣怀 刘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