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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无单放货致百万元货物损失 抽纱公司向中国太保索赔败诉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无单放货指未凭正本提单而实际交付承运货物的行为,承运人在目的港实施无单放货行为的原因多样,主要原因有正本提单迟延、承运人的过错、提货人不当谋利等。无论是我国,还是其他国家,在目前的航运实践中,承运人无单放货行为均较为普遍。

本案中,原告中国抽纱公司上海进出口公司(简称抽纱公司)在遭遇无单放货后,以提货不着为由向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简称太保公司)索赔。但二审法院认为,保险人对无单放货导致的提货不着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诉请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无单放货致货物损失

1997年,抽纱公司与太保公司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物为玩具,保险金额计55万余美元,险别为一切险和战争险。根据保险公司险种介绍,一切险习惯上包括偷窃、提货不着在内的11种普通附加险,提货不着整件提货不着

货物由上海运至韩国,最后转运至目的地俄罗斯圣彼得堡。买方持二程提单要求提货,因买方是这两份提单上的收货人,承运人在未收回全程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放货,买方办理完清关手续后将涉案货物提走。抽纱公司在贸易合同中与买方约定的付款方式是付款寄单,因见买方迟迟没有支付货款,遂派人持正本提单至圣彼得堡提货。因提不着货物,抽纱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索赔不成遂告上法院。

一审法院支持抽纱公司的诉请。但二审法院认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的风险,一般指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外来原因造成的风险,包括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所造成。但这里所指的风险都应当具备不可预见性和责任人不确定性的特征。涉案承运人无单放货行为虽然导致提货不着,但这种提货不着不具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保险风险系外来因素造成的特征,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承保的风险,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精案评析】

责任明确不属意外

尽管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承保的范围极其广泛,但并不意味着货物有可能发生的损失都包括在内。一切险源于英文“all risk”,承保的责任范围最广。但一切险并不是真的承保一切风险,它相当于平安险加水渍险加一般附加险,对其他附加险,如罢工、战争等引起的损失不负责承保。故通常认为,人保一切险承保的是任何外来原因但不包括除外责任,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或者损害风险。由于人保条款对一切险的表述过于简单,尤其欠缺对外来原因全部或部分损失的实质界定,致使对人保一切险承保范围的争议由来已久。

而本案争议焦点之一,就是承运人的无单放货行为是否属于一切险中的外来原因。二审法院首先明确,外来原因是指排除任何政治性、社会性、与货运习惯相抵触因素以外的原因,主要指各种海上风险,最重要是那些与海有关的危险。

二审法院认为,承运人无单放货行为在航运实践中普遍存在,不具有不可预见性,而且一旦发生无单放货后,责任人是明确的,托运人有权追究承运人的违约责任以弥补损失。故承运人的无单放货行为诚然可以导致提货不着,但这种提货不着缺乏不可预见、不可控制、不可避免等特征,因此不能要求保险公司来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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