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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道交伤亡赔偿不再区分城乡标准

12月7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统一适用相关民事赔偿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侵权行为发生于2016年11月1日(含当日)以后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不再区分城乡标准,统一按照浙江省统计局公布的年度《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的“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统计数据计算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如外省籍受害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统计数据高于浙江省统计数据的,相关赔偿项目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通知》还明确,适用对象系受害人户籍登记在金华市行政管辖区域内居民。受害人为外地人员但侵权行为发生在金华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依照前款规定执行。

据了解,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近期印发的《金华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明确,自2016年11月1日零时起,金华市取消“农业”与“非农业”二元制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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