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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安责险:法治和技术一个都不能少

今年12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其中明确指出要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推进强制安全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国家强制推进安责险,必将为这一险种的推动营造良好的氛围。对此,保险行业有的人士认为安责险的春天来到。结合保险行业对高危行业风险管控的技术现状,笔者认为直呼“春天”,有点为时尚早。

从近年来发生的江苏昆山、天津等地的爆炸案件以及最近发生在江西丰城电厂工地的坍塌事件,都说明了安全生产来不得半点马虎。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安全生产的确是一种有效手段,但是真正发挥作用需要法制手段和技术手段综合应用,一个不能少,两者要配合联动。

法治和技术介入安全生产作用不同,切入点不同。法治手段,从国家强制的角度,要求特定企业投保相关险种,从思想上唤醒企业管理人员的意识,类似于扩大了保险需求侧;技术是指保险公司要切实具备对相关领域风险的识别、风险定价、风险预防、风险处置的能力,类似于对供应侧提出更高的需求。法治增强了企业投保的意愿,技术决定了保险公司承保能力。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如果调动了生产企业的投保意愿,能否促进此险种的发展,要取决于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而从目前保险公司技术力量配备看,开展非车险业务的能力的确是一个考验。为了促进新的业务发展,实现国家安全生产的愿景,笔者建议如下:

一是坚持“保险姓保”,回归保障功能。按照2006年保险业“国十条”的界定,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三大功能。与之相呼应,保险业界提出“承保、投资双轮驱动”的观点,在发展承保的过程中,积极开展保险资金运用。个别保险企业过分强调保险的资金融通功能,通过大力开发理财型保险产品、依赖银行等金融机构代为销售、在资本市场上频频举牌,其经营行为偏离了“保险姓保”的主航道,但不妨碍获取了不菲的利润。此种现象,虽说更多的寿险公司、极少数涉足的财险公司盈利不菲,也对同业有很大的诱惑。从保险行业发展的角度看,保险业应当回归到保障功能的主业上,而保险公司投资人首先考虑的是资本投资回报率,次要考虑开展什么类型的业务。面临新的险种,保险公司首先在经营理念上,要树立回归保险保障的功能。

二是推进资源重组,提高经营能力。与近年来产险公司经营险种结构相对应,财险公司在部门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投放、制度建设等环节,是倾向于机动车辆保险、农业保险等险种。现在进行险种结构调整,也要与之对人财物进行结构调整。其中首先就是保险合同条款的拟定、风险识别和防范等能力。例如,2014年8月江苏昆山造成75人死亡、185人受伤的粉尘爆炸案件,有关通报显示该公司厂房设计、工艺、除尘装置、员工培训等事项存在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情形,几乎涉及安全生产的所有环节。保险公司承保类似企业,能不能识别其中蕴含的风险,的确是一个很大的考验。

三是凝聚多方智慧,实现终极目的。从国家立法强制的本意出发,不仅要促进保险业的发展,更重要的目的在于预防和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引入保险手段,是在现有手段体系中加入保险的因子,从性质上看是增加了经济手段。推动企业的生产不是为了安全事故发生后,明确“买单人”,而是为了避免和预防风险事故的发生。所以,在经营过程中,保险公司要发挥自身的经营能动性,更要与相关行政机关、技术部门及专家进行交流沟通,走出办公室,走进投保企业的生产一线,有责任、有能力进行风险隐患查勘,有勇气、有能力开具风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并跟踪监督整改。对于拒不执行整改通知书的行为,主动向相关监管部门反映情况,同时记入保险档案。唯有如此,保险行业、监管部门等共同构筑完善的风险隐患防范网络,确保生产安全,确保遏制甚至杜绝安全事件发生,减少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

保险行业作为金融体系的一部分和经济社会的一分子,其生存和发展要受到自身经营能力和社会环境综合影响。安全生产,是全社会的责任和义务,相关行政部门和保险行业一道,分别从纵向的行政手段和横向的经济手段共同作用,为生产和生活营造安全的屏障,减少人民群众不必要的生命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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