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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成原保费占比“不达标” 险企陷囧境

要“业务结构达标”还是要“分支机构增加”,这对部分人身险企而言,可能是个很严峻的问题。

2016年12月30日,保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新规》”),提出将建立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业务分级分类监管制度等一系列举措。

一家正在筹备期的险企相关人士称,《新规》对公司业务规划影响明显,公司计划开业时间也可能因业务调整而延后。而对于已经成为市场主体的部分中小险企而言,在现有业务结构下,分支机构的铺设将成为难题,否则,将势必要严格按照规定调整业务结构,使得每季度的中短存续期产品规模保费收入占比不高于50%,且每季度原保险保费收入占比不低于30%。

两成险企 “不达标”

《新规》主要有四项内容和措施,包括:建立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业务分级分类监管制度,2017年1月1日以后开业的人身保险公司自开业之日起一年内应开展普通型人身保险业务;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监管,引导公司合规经营和转型发展;要求各人身保险公司自2017年起每月统计和报送中短存续期产品相关数据。《新规》自2016年12月30日发布之日起实施。

其中,在加强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监管方面,《新规》称,一旦人身保险公司出现七大情形之一,则一年内新设分支机构将不予批准。这七大情形包括:(一)发生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或重大风险;(二)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被保监会给予行政处罚,或高管人员被保监会撤销任职资格;(三)被保监会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四)上一年度受到保监会及各保监局给予的行政处罚合计达到3次(含)以上;(五)上一年度发生非正常给付与退保事件;(六)中短存续期产品季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季总规模保费收入比例高于50%;(七)季度原保险保费收入占当季规模保费收入比例低于30%。

对于第七条的“季度原保险保费收入占当季规模保费收入比例低于30%”,《证券日报》记者根据保监会数据统计发现,2016年第一季度,76家人身险公司中,共有15家不符合规定,即原保费收入占当季规模保费比例低于30%,占比19.74%,接近两成。而若忽略国寿养老、长江养老等未开展传统保险业务的人身险企业,则不符合这一规定的险企占比将超过两成。

2016年第二季度,亦有16家险企的原保费当季度占比低于30%。第三季度,有13家险企原保费季度占比低于30%。而2016年1-11月,共有14家险企原保费占比低于30%。

其中8家险企在2016年的前三个季度中,每个季度的原保费占比均低于30%,同时1月份-11月份的累计原保费占规模保费比例亦低于30%。另有某险企每季度原保费占比均不足1%,几家险企的季度原保费占比也仅为个位数。

分支机构的重要性

尽管分支机构铺设过快曾被认为是寿险业粗放发展经营的一个特征,但为寿险业人士共识的是,机构网点的铺设会带来人力的积累和客户的沉淀等,基于保险大数法则,到达一定规模后才更有规模效应。而上述原保费占比“未达标”的险企多数为中小型险企和新型险企,分支机构布局一定程度上仍为发展所需。

一位资深寿险业人士对《证券日报》记者分析,纵使在互联网业务快速发展的当下,因为经营地区的限制,对于中小险企而言,分支机构设立依然是需要列入日程的重要诉求,扩大经营地域仍有相当的必要性。

上述8家在2016年前三个季度连续出现原保费占比不达标的险企,多为中小型险企及新型险企,除成立于2002年的某险企在全国开设了22家省级分公司外,其余公司的省级分公司数量均为个位数。

而上述资深寿险人士对于上述规定的理解是,险企如果决定放弃新设分支机构,就可以不受这个规定的限制,因此险企面临的选择是,要么放弃新的分支而发展一定的中短期业务,要么调整业务结构申请新设分支,而调整业务结构也需要在维持业务稳定的情况下,兼顾现金流,因而并不那么容易。

而一家中小险企相关人士则对记者称,《新规》里列出分支机构开设受限制的几个情形,并不是说险企可以考虑“要不要新设机构”的问题,他给出的理由在于,即便一家寿险公司不打算开分支机构了,其也不敢放开卖中短存续期产品,“每月要向监管报告”。

《新规》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每月统计中短存续期产品相关数据,并于次月5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

“险企不但不敢不在意这个《新规》里的要求,而且会根据这一标准,严格调整业务结构。”他预计。

根据现行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出设立申请,并要符合九项条件,包括上一年度偿付能力充足,提交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偿付能力均为充足;保险公司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控健全;申请人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行为正在受到中国保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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