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健康险个税政策有变化
- 发布时间 2017.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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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1月1日起,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开始在全国部分省、直辖市试行。根据财税【2017】39号文件要求,自2017年7月1日起,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
适合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包括: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的个人,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北京市朝阳区地税局提示:商业健康保险个税优惠政策需注意三点。一是限额: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扣除;二是额外扣除: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三是只能扣除符合文件规定的个人税收优惠型商业健康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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