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销售回溯新规撑起权益“保护伞”
- 发布时间 2017.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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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通过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
可以说,《办法》一针见血地刺中了保险行业久治不愈的销售误导顽疾,不仅有利于倒逼保险销售坚守“风险提示”义务与责任的行业操守底线,也有利于监管机构执法时实现有案可稽、消费者投诉有凭可证。这不仅是监管执法的进步,更是规范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的有效之举。
众所周知,近年来,一些保险机构违反诚信原则,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尽管保监会出台不少治理举措,取得一定成效,但距离社会的期望和消费者的合理诉求还有很大差距。由此,《办法》的出台,既彰显认真落实党中央有关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防范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坚定决心和政治信念,也符合当前保险业飞速发展的形势需要。因为,若无诚信作坚强后盾,保险业将失却民心,《办法》既是推动完善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大监管力度、监督保险机构全面履行对消费者各项义务的必要措施,也是严肃查处各类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尤其是建立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能为监管部门调查销售误导行为提供有力证据,使依法保障消费者权益落到实处。
可以看到,《办法》覆盖的内容较为全面,对保险机构销售保险产品,规定采集告知保险人信息、等待期、续保条款以及指定医疗机构等情况;强调销售主体责任,促使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在销售环节依法合规经营;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重点领域,将60岁以上老人纳入可回溯管理的重点实施范围;对保险销售业务范围,比如电话销售渠道、互联网保险业务、兼业代理渠道等方面都进行可回溯规定,能有效堵住保险销售误导的漏洞。而且,《办法》明确了追责程序、追责措施,可有效倒逼险企强化制度实施,将对执行回溯制度不力者起到震慑作用。
当然,要使《办法》更好地发挥威力,还宜将建立政府、保险业、消费者于一体的立体监管组织体系补充入内,以更好地发挥社会监管的威力,使保险销售欺诈误导真正无处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