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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管费免征期到来

继7月1日保险业监管费暂免后,保监会正在对各保险机构进行免征前的汇算清缴。7月19日,保监会对外披露的《关于暂免征保险业监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显示,2017年上半年新开业保险机构缴纳的保险业监管费,应当于2017年8月15日前完成清缴。业内人士认为,监管费暂免对保险行业是一大利好,将进一步减轻保险公司负担,保险业将轻装上阵。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6月27日联合发布的《通知》显示,自2017年7月1日起暂免征收保险业监管费,有效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的保险业监管费包括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保监会应当于2017年8月31日前,完成以前年度银行业监管费和保险业监管费的汇算清缴工作。“监管费免除意味着各保险机构的成本负担将有所降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教授朱俊生分析认为。    保监会此次发布的《通知》要求,各保险机构对于2017年1-6月应缴纳的保险业监管费,应按照现有收费标准,以2016年度财务数据和业务数据为缴费基数进行测算后减半缴纳。其中,已实施减半政策的新开业保险机构按照“减半再减半”的原则缴纳。对于2016年及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保险业监管费,应于2017年7月31日前完成补缴。此外,2017年上半年新开业保险机构缴纳的保险业监管费,应以当年1-6月的财务数据和业务数据为缴费基数进行测算,并于2017年8月15日前完成清缴。    保险业监管费从1999年起征收,各家保险公司根据保费规模、分险种缴纳一定比例的监管费。2006年,监管费首次调低,对保险公司经营的农业保险、责任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2%。收取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8%。收取等。此后,保险业监管费按照三年一调的节奏直到0.4%。的水平。朱俊生分析称,“免除监管费之后必然会减少保险公司部分支出。尤其对规模较小仍处于盈亏平衡的中小险企意义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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