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国保险十大强力政策
- 发布时间 2018.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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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被称为保险“严监管年”,穿透式监管成为常态。这一年,保监会审时度势,为治理行业乱象发出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有些是新出台的,有些是修订版的,有些还在征求意见,还有的则是阶段性的指引规范。这些文件内容一脉相承,系统性强、覆盖面广、穿透力大,为行业改革和转型升级发挥了重要的引领作用。
TOP1 强力指数★★★★★
财险禁止开发8种产品
2016年12月30日,保监会印发《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 2017年1月1日实施。文件首次细化明确了产品开发原则和禁止性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公司产品开发主体责任。其中第7条从反面列举了一些不得开发的8种保险产品类型,禁止开发无实质内容意义、没有实际保障内容、“零保费”“未出险返还保费”等保险产品,从而为保险公司的产品开发划定“禁区”。
TOP2 强力指数★★★★★
返还型人身险5年限期20%限额
2017年5月12日,保监会下发《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保监人身险〔2017〕134号 ),明确并强调开发设计保险产品的要求:人身险产品开发设计不得将万能险、投连险作为附加险;年金产品生存金返还需于保单生效5年之后且比例不超过已交保费的20%。
该文件在资金运用、客户承保、产品设计等多方面提出了更加严格的监管标准,同时加大了违规处罚的力度。
TOP3 强力指数★★★★★
10种情形将被停止新业务3~12个月
2017年5月17日,保监会下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人身险〔2017〕136号),重点针对保险销售长期存在的乱象进行全面整治,明确要求对于公司销售管理存在的10种违法违规情形依法进行处罚,尤其对捏造散布“返还型健康险被叫停”“部分重大疾病将列为免责病种”等虚假信息的炒作行为开展全面清查和责任追究。
TOP4 强力指数★★★★★
销售1年期以上人身险产品须“双录”
2017年6月28日,中国保监会印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第一次全面系统地阐述保险销售可回溯管理的内涵,并在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中划定了可回溯管理实行的范围。其中规定,保险公司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的,需要对关键环节进行录音录像;通过其他销售渠道,向60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或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应对关键环节进行录音录像。
通知强调,该办法正式实施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停止开展相关保险业务。
TOP5 强力指数★★★★☆
股票权益类投资限额30%
2017年1月24日,保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的监管要求,规定了保险机构开展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在偿付能力、股票投资能力、内控管理等方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程序要求。同时明确保险机构投资单一股票的账面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
保监会表示,对违反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政策开展股票投资的保险机构,可以采取限制股票投资比例、暂停或取消股票投资能力备案等监管措施。
TOP6 强力指数★★★★☆
控制类股东5年内不得转让股权
2017年7月20日,保监会对修改完善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进行第二次征求意见,将股东类别分为四类。其中,对持有保险公司股权30%以上的控制类股东严格要求,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
投资人自成为控制类股东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自成为战略类股东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自成为财务Ⅱ类股东之日起二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自成为财务Ⅰ类股东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
TOP7 强力指数★★★★☆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0或破产
2017年10月20日,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五条,对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0或实际资本连续两个季度低于5000万元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还可以采取接管、申请破产以及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TOP8 强力指数★★★★
二次商车费改“双70”
2017年6月9日,保监会下发《关于商业车险费率调整及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自6月8日起,进一步扩大保险公司自主权,下调商业车险费率浮动系数下限,通过市场化手段进一步降低商业车险费率水平,减轻消费者保费负担。
保监会数据显示,改革前车险保费折扣最低为七折,一轮改革后“七折令”取消,低风险车主最低折扣在4.3左右。本轮商业车险改革后,预计最低折扣可下降至3.8折左右,消费者有更大的受惠空间。
TOP9 强力指数★★★☆
拟罚款100万元以上保险公司可申请听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自2017年3月31日起实施。该规定提及,如拟对保险公司法人等相关当事主体进行处罚超过一定额度的,当事人有权申请举行听证。比如,对保险机构及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法人处以100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对其分支机构处以20万元以上的罚款,当事人有权申请举行听证。申请听证共计有十一项事由。
这项规定,无疑为中国严监管下的监管函与处罚决定提供了程序性保障。自此,保险监管处罚不仅有法可依,还有了足够细节化的程序可依。
TOP10 强力指数★★★
信用保证保险单个履约限额5亿元
2017年6月19日,保监会起草的《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及,对单个履约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承保的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5%,且不得超过5亿元。
此外,《征求意见稿》对保险公司的内控管理也提出了要求,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的,应当实行保前、保中、保后风险隔离的管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