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保险消费者需谨防混淆产品类型等销售误导行为

近期,有多名消费者向记者反映,消费者到银行存款,被销售人员误导购买了保险产品。保险消费者如何避免被误导,除了监管部门还需坚持严监管,注重预防,强化惩戒以外。消费者购买银保产品时也要能分辨,并谨防混淆产品类型、夸大产品收益、等销售误导行为。

据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混淆产品类型的销售误导行为,一般以储蓄存款、银行理财、基金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或将保险产品宣传为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机构共同开发的产品等,没有如实向消费者说明所推荐产品是保险产品。

而夸大产品收益的误导行为,则是对保险公司的股东情况、经营状况以及过往经营成果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或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等,没有如实向保险消费者说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等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也有可能隐瞒产品情况来误导消费者。没有如实向保险消费者说明与保险合同相关的重要信息,比如隐瞒保险产品的除外责任,提前退保可能产生的损失,费用扣除情况,犹豫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等。

记者了解到一起典型案例,消费者王某此前在中国银行呼和浩特市呼和佳地支行,通过阳光人寿保险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工作人员王某君购买了该行代理销售的阳光人寿阳光财富年金保险B款(分红型)产品。而该销售人员在销售该保险产品时所宣称的保险期间和年化收益率等内容与保险合同规定严重不符,欺骗投保人;中国银行呼和浩特市呼和佳地支行允许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王某君驻点销售、参与银行代理保险销售工作和“双录”工作,违反了相关监管法律法规。银保监会依法对责任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中国银保监会成立以来坚持严监管强监管深监管要求,注重预防,强化惩戒,扎实推进整治市场乱象各项工作,严厉查处各类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将继续加大对保险销售误导行为的治理力度。近期,银保监会进一步强化了对保险销售误导的查处惩戒力度。针对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问题和突出公司,组织开展“精准打击行动”,从严整治、从快处理、从重问责,发挥警示和震慑作用;针对人身保险销售、渠道、产品和非法经营等方面问题开展人身保险“治乱打非”专项整治,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切实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

针对银保产品销售误导行为,保险消费者在购买银保产品时,可从多个方面来防范销售误导风险。

首先应确认销售资质。根据相关规定,商业银行销售人员应遵循相关监管要求并具有代销业务相应资格,销售人员相关信息及其销售资格应当在专区内进行公示,除本行工作人员外,禁止其他人员在营业场所开展营销活动。

其次了解产品信息。根据相关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向客户提供并提示其阅读相关销售文件,以请客户抄写风险提示等方式充分揭示代销产品的风险,销售文件应当由客户逐一签字确认。

再次应积极配合“双录”。根据相关规定,除电话销售业务和互联网保险业务之外,商业银行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应在取得消费者同意后,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方式予以记录。

另外需认真对待回访。根据相关规定,保险消费者购买合同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对投保人进行回访。建议保险消费者根据实际情况回答回访问题,如不了解保险条款相关内容等,要及时向保险公司咨询,切勿盲目回答“清楚”、“明白”、“知道”等。

还需重视犹豫期权益。根据相关规定,商业银行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应在保险合同中约定15个自然日的犹豫期,犹豫期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计算。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退还全部保费。建议保险消费者在犹豫期内认真考虑所购买保险产品的险种、期间、保险责任等是否符合自身需求,如对所购买保险产品不满意的,应在犹豫期内退保,避免产生损失。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