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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水运保险案例

    2011 年 5 月 18 日约 19:00时,报案人向 95500 报案称,公司承保的××号船在武宣勒马航段浅搁,船头损坏,武宣海事处令其抛货保船。接到报案后,柳州中支公司即安排武宣支公司查勘员查勘,但当时天色已晚,船舶无法航行,查勘员无法赶赴现场。据对方船主谢某反映,该船在当天由武宣运载白云石粉前往广东途中,于 19:00左右在途径勒马航段时触礁并搁浅,由于船舶受损严重,船上的货物需抛弃。并称船舶及货物均在太保产险投保。当问及为何不采取过驳施救时,谢某称由于船周围水位太浅,无法实施过驳,且海事部门已同意其抛货救船。5 月19 日,武宣支公司查勘员赶往勒马码头欲租船前往事故现场查勘,但由于黔江时值洪水期,无法租到船只,未能到达事故现场。5 月20 日,船主谢某致中支公司称,船上的货物已全部抛弃,船舶已脱浅,其打算将船驶往桂平江口船厂修理。
    受理报案后,柳州中心支公司经核对保险单发现,本案货运险的《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凭证》其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均为莫某,起运地为武宣,运输工具为××号船、货物名称为石粉,重量为 1500吨,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85,000元。保险单出单日期为2011 年 5 月 18 日,船舶起运日期也为 2011 年 5 月 18 日,从保单看,本保单出单即生效。由于船载货物投保时间与出险报案时间为同一天,柳州中支认为,本案查勘时首先要判断货物有没有先出险后投保。据了解,船舶从武宣港启航,到达事故地点大约只需要一个多小时,如果被保险人在船舶出险后再投保,从时间上完全来得及。据武宣支公司出单员回忆,该笔业务出单时间大约为 2011 年 5月 18 日 15 时左右。而被保险人报案称出险时间为 2011 年 5 月18 日 19时。两个时间距离很近。因此,本案查勘的重点在于查清被保险人船只出险的确切时间,以此才能判断本案是否先出险后投保。柳州中支先后分别向当地有业务往来的船务公司求助,请求寻找被保船只出险的可能目击者,或者出险时间的大致范围。经过多方了解,有过往船舶上的人员称于 2011 年 5 月18 日约 12:00 时已看到该船出险。自此,本案被保险人先出险后投保的嫌疑逐渐浮出水面。5 月24 日,中支查勘员前往桂平江口船厂,欲对被保险人××船只的船员进行询问,但船主谢某并不配合、百般推诿。在与相关船员约谈中,也明显发现相关人员已经事先已统一口径一致称,船是在 2011年 5 月 18 日约 17 时 20 分左右出险的。随后,柳州中支主动联系柳州市海事部门,积极争取海事部门的有利支持,申请协助调查。7 月 2 日,最终武宣海事处作出明确答复:“被保险人××号船只的出险时间为 2011 年 5 月 18  日约 11:00时。7 月 4 日,中支查勘员约见本案被保险人莫某,向其说明骗保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对方得知我公司已经掌握其先出现后投保的事实后,无奈地承认本案事实为先出险后办理的投保手续。最终,被保险人同意放弃本案货物损失的索赔。
结论:
1.该船投保日期与保单生效日期虽为同一天,但出险日期晚于保单生效日期。
2.保险人在出险后投保,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隐瞒已出险事实,已存在诈骗保险金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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