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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在恶劣气候中船体发生损坏,船舶返回装货港,货物被转运

案情
某轮自宁波港装载矿砂,目的港为秦皇岛。船舶在长江口附近遭遇恶劣气候,被迫在长江口抛锚。待天气情况稍有好转后(此时风、雨依然未停),船舶起航继续原航程。

在船舶续航后不久,船舶第五舱船壳板发生裂缝。致使海水从裂缝灌入货舱内。由于裂缝很大,使得第五舱进水很快,以致单单使用第五舱的污水泵不能够保持将进入的水全部排出。当时船长考虑,第五舱后就是机舱,如果所进入的水达到一定程度后将五舱同机舱之间的隔板压破,就会造成机舱被淹的严重后果。他因此命令在四、五舱和三、四舱的隔板上开洞,使水可以因而流到三舱,然后再利用三舱位置的压载泵(功率较大)将水排出船外。

与此同时,船长考虑到情况的紧迫,遂决定弯航避难港。但是,他没有将船驶向较近的上海港,而是直接命令船舶驶回其母港-宁波港。

此时的天气仍然非常恶劣,这也导致船长在船舶接近宁波港时决定走比较浅但相对较近的航道进港。这因此也导致了船舶船底进一步遭到了一定的损坏。

船舶在进港后将货物利用其他船舶转运,并在卸下货物后驶往修理地对船舶的损坏进行了永久性修理。

船东就上述事故宣布了共同海损,并自己编制了简易的理算报告,向船舶保险人提出了索赔。

索赔结果

船东的索赔受到了分摊方的质疑。案件被带到诉讼解决。

在一审中,船东的采取的做法的合理性受到了质疑,没有完全获得支持。法庭专家小组认为,当时应采取到上海救助;返回宁波的做作由于增加了船舶和货物所面临的危险应不予鼓励。专家小组同时给以意见,由于船舶在事后修理时的检验报告表明,在船体一侧近200根肋骨中有90余根肋骨都存在一定程度的腐蚀和烂穿,在没有在事故后立即检验船舶的情况下,通过公证人的检验报告可以推断出船舶当时的状态不良。但由于没有在时候对损坏状态进行实际检验的检验,专家小组因此不能做出不适航的结论。

船东索赔最终在一审中被判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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