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争食商业保理“蛋糕”
- 发布时间 2016.11.30
- 来源 上海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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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米格国际控股发布公告称,其全资附属公司米格(上海)服饰与厦门九中投资订立谅解备忘录,成立合营企业——厦门兆年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共同营运一项位于中国的商业保理业务。无独有偶,金轮股份也于近日发布公告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6年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拟以自有资金出资设立上海丹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在此之前,海大集团和东莞控股都发布过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公告,前者称,拟出资人民币5000万元,设立广州海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后者则称,其与广东宏川集团共同发起设立的天津市宏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已完成工商设立登记手续,取得了营业执照。究竟“商业保理”有何魔力,引得上市公司纷纷驻足,抢食“蛋糕”?
蓝海市场
所谓商业保理,是指供应商将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由后者为其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信用风险控制等综合性供应链金融服务,对于解决企业间应收账款回收和加速资金流通具有重要作用。
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发布的研报显示,我国工业企业应收账款余额逐年抬高(目前已达约11.5万亿元)。同时,社会融资规模下滑,银行银根收紧,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使之对于商业保理的需求不断增长。事实上,政府部门早已注意到这一现象,在政策上给予了商业保理大力扶持。
2009年3月,商务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联合出台《关于推动信用销售健康发展的意见》,提出“开展商业保理业务试点,促进应收账款流转”。
2012年4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指出“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采取商业保理、典当等多种方式融资”。11月和12月,《上海市浦东新区设立商业保理企业试行办法》及《天津市商业保理业试点管理办法》相继出台。
2013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加快丰富和创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式,推动开办商业保理等融资服务。
2015年8月,商务部发布《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发展的意见》,明确支持自贸试验区开展商业保理试点,充分发挥商业保理在扩大出口、促进流通、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根据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15年,我国共有注册的商业保理企业2514家,全年融资业务量超过2000亿元,较2014年增长1.5倍,共服务31500家中小企业,平均每家中小企业获得商业保理融资额约635万元。
可见,商业保理正成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重要方式。尤其今年2月,人民银行、发改委等八部委联合下发《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明确鼓励发展应收账款融资,进一步对保理行业发展形成利好。如此,也就解释了何以不少上市公司都欲涉足商业保理领域,因为这的确是一个蓝海市场。
独具优势
值得一提的是,按照保理机构的性质,国内保理可分为银行保理和商业保理,这让一些企业困惑,不知二者区别何在,乃至觉得相比实际控制人为一般工商企业的商业保理,作为社会最重要融资中介的银行所开办的保理业务,恐怕更具“可靠性”。
对此,国信证券发布研报指出,商业保理与银行保理虽系出同门,却各有所长。其中,银行保理看卖方信用,其基于传统征信系统与抵押担保进行风控审查,必然更多关注应收账款持有人的信用状况,所以更偏好大企业。商业保理则紧盯买方信用,即最终付款人的偿付能力,而不太关心应收账款的持有人是谁。
据了解,银行保理更侧重于融资,办理业务时要严格考察企业资信情况,并需足够的抵押支持,还要占用企业在银行的授信额度,因此,银行保理更适用于有足够抵押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大型企业。而商业保理公司更注重提供调查、催收、管理、结算、融资、担保等综合服务,更看重应收账款质量、买家信誉、货物质量,而非企业资质,以做到无抵押和坏账风险的完全转移。
中国社科院经济所研究员徐逢贤表示,作为基于信用风险管理的行业,商业保理实际是将大企业的信用“嫁接”给中小微企业,由于中小微企业绝大多数是为供应链上的大企业提供产品或服务,只要销售稳定、运转正常、财务良好,就满足授信条件,商业保理公司会根据其贸易真实性来判断其履约风险。
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韩家平指出,虽然银行保理业务已有较大规模,但其服务渗透很不充分,民营小微企业很难得到银行保理服务,因此,商业保理作为非常必要和有益的补充,成为那些有资金需求却又缺少抵押和担保物的中小微企业的福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