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港修理
- 发布时间 2016.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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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某轮在中日韩航线经营,在运货到日本港口时发生机损事故。在讨论修理地点时,船东提出回中国修理,并获得保险公司同意。船舶放弃在日本原定装货计划,返回大连修理,并在修理后继续运营。
理赔结果:
船东就有关船舶修理的全部费用向船舶保险人提出索赔,这其中包括:
- 在日本为转移回大连而进行必要手续及临时修理的费用;
- 船舶自日本港口转移至大连的航行及港口费用
- 船舶在大连的永久修理费用。
船舶保险人就第1、3项索赔给予了赔偿,但对第2项的费用提出了拒赔,理由是在当时决定返回大连修理的时候,对于船舶是否是专门从运营中抽出来而返回中国修理的事实并不清楚,尽管船东提供了进一步资料以证明当时的确是放弃所订的航次,但最终仍然没有获得赔偿。
案件分析:
在英国,在协会保险条款下,有关转港费用的赔偿是有明确规定的。但在中国市场,相关的保险条款及惯例对于转港费用是不明确的,是需要每一次同船舶保险人明确的,而且最好是有书面的约定。
日本及韩国的船舶修理费用比中国贵,许多时候,在日本进行临时修理,转移到中国港口,再进行永久修理的费用总和也要超过在日本进行永久性修理的估计费用。尽管这似乎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但在实际操作中,船东仍然是需要明确:其从事故港口转移到修理港口的航程是额外的。如果船舶计划就将返回修理港,那转港费用仍然不能够获得赔偿。这些事实情况在船东同船舶保险人的详细、明确的商议中就可完全显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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