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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冒用客户签名订合同并划款被判侵权

保险公司在向客户电话推销保险业务后向客户寄出保险单,在未经客户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以客户名义签订保险合同并从客户银行卡扣款。保险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客户的姓名权呢?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确定保险公司侵犯了客户的姓名权,并对客户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2008年,林先生在招商银行厦门市分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20096月,招商银行信用卡保险中心员工通过电话向林先生推销太平人寿保险公司的某保险,林先生在详细询问后同意对方先邮寄保单。

  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向林先生邮寄了空白《保险单》及《投保确认单》。20096月起至20101月,太平人寿保险公司于每月10日从林先生招商银行信用卡上扣款352.80元。林先生发现后,要求保险公司退款,但太平人寿保险公司未予退还,为此林先生向厦门保监局投诉。

  20113月,厦门保监局复函林先生,认定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过程中,存在未对林先生进行售后电话回访等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国保监会关于寿险公司电话营销业务的相关规定,责令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完善管理。

  之后,太平人寿未向林先生退还所扣款项,林先生遂将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林先生认为,被告伪造虚假的保险合同及自己的签名,并直接从自己的信用卡中扣款的行为构成了欺诈,同时也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权、财产权,故请求法院判令:太平人寿保险公司立即双倍返还所扣款项5731.20元并支付利息,并赔偿自己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林先生陈述其收到被告邮寄的《保险单》及《投保确认单》后未签字亦未将《投保确认单》寄回被告处。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投保确认单》上林先生的签名字迹进行鉴定,结论非林先生的笔迹。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侵害公民的姓名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中太平人寿保险公司仅通过电话初步征求林先生的意见,即在林先生未以书面形式确认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林先生的姓名在自行提供的《投保确认单》上签字,并从林先生的信用卡上扣取8个月的保险费”2865.60元,该行为已侵犯了林先生的姓名权并导致林先生财产受到损失。所以法院判令被告将所扣的款项返还林先生并支付相应利息。

  因林先生多次找被告协商且向相关部门投诉但款项仍未被退还,该事件给林先生精神上造成困扰,妨碍其正常的工作和生活,法院判决被告向林先生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连线法官

  “冒名签约源自竞争激烈和监管不严

  本报记者 安海涛

  虽然侵犯姓名权的案例屡见不鲜,但发生在推销保险业务过程中尚属罕见。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本案承办法官李莹。

  李莹分析,事实上,电话销售保险、信用卡付款已成为普遍的保险销售方式,而保险公司驻点在银行销售保险更是这两年新兴的销售模式和渠道,这种方式,不仅给保险公司带来新的发展,也让消费者能够更便捷地购买到一些比较简单的险种,节省购买成本,有时候的确是消费者不错的选择。但毕竟该项业务还处于起步阶段,当时相应的配套措施及法律规范尚未出台,不可避免地出现诸多问题,不解决好就可能影响投保者的利益。

  首先,从保险公司的角度看,保险公司主要是想利用银行众多的网点和稳定的客户群体来发展业务,迅速扩大规模、降低成本。从这一现实出发,在和银行的合作中,保险公司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同时,各保险公司的产品同质性高,产品差别不大,银行往往都是通过手续费的高低来选择合作伙伴。特别是面对优质的银行网点,各保险公司唯恐竞争对手以更高的手续费获得了合作机会,使自己丧失竞争优势,便纷纷抬价,形成了手续费的恶性竞争,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

  其次,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银行将客户办理信用卡的资料无偿提供给保险人员,保险人员动不动打电话推销保险,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隐私权,也干扰了消费者的正常生活;另一方面,由于银保市场的不规范及保险人员的素质问题,误导消费的情况严重,售后服务保障不足,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再者,从银行的角度而言,现有的销售人员对保险产品的专业程度不高,保险公司纷纷派出驻点营销员争夺客户。在一些原本认可度高的银行网点,更是会出现多家保险公司营销员挤在一起推销产品的情况,给银行形象带来了不良的影响。同时,当银行客户在消费误导的情况下购买了保险产品,无疑也损害了银行的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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