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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代纠纷,选对诉因方能胜诉

 货运代理事项引起的财产损害,当事人既可选择以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作为诉因,也可选择以财产损害侵权纠纷作为诉因。当事人选择不同的诉因将导致案件审理在法律关系认定、举证责任分配等各方面产生区别,并可能影响最终的判决结果。

 

   

原告:江苏某贸易公司

被告:上海某货代公司(B

被告:上海某货运公司(C

201010月,原告委托B代理出运一批节日饰品到德国汉堡,货名具体为复活节蛋和复活节绒鸡。B接受委托后,遂联系C,将原告出口货物堆存某仓库,C开具的进仓单上记载客户名为B。涉案出口货物明细表与出境货物通关单上记载,该批货物共申报出口249箱,申报总值27956.32美元。货物于20101121装船出运,涉案提单与报关单记载实际出运货物数量为205箱。

2010126,某仓库发生火灾,大部分建筑及货物损毁。根据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火灾原因为可燃物过多。仓库租赁合同记载,火灾当时该仓库的承租人和使用人为CC营业执照显示,其经营范围包括仓储服务。另据C当庭陈述,该仓库是临时堆放点,不具备正规仓库的各项安全功能。2010128,原告发送提货传真给B,称有21箱货物由于质量问题未能装入集装箱,将于129提回。

原告诉称,因C仓库失火导致原告货物损失,两被告的行为对原告已构成侵权,故以财产损害赔偿侵权之诉作为诉由,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货物损失共计人民币202780.8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B辩称,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B没有任何过错,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

C辩称,根据进仓单上显示的客户名称,C是受B委托保管货物,C与原告没有形成任何仓储关系,故不应向原告承担责任。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两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二是原告货物损失数额如何确定。

第一,关于两被告的侵权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原告与B系货运代理合同关系,B受原告委托进行订舱、报关、装箱等业务,为完成委托事项,B联系经营C安排仓储事宜。原告未能举证证明B在此过程中存在过错,故原告要求B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主张缺乏依据。火灾发生时C系涉案仓库的经营人,本应负有确保仓库消防安全的义务,但其却将货物堆放于安全功能不完备的临时仓库,导致原告货物因仓库失火而损毁,其对原告已构成了侵权,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关于原告损失数额的确定。法院认为,根据涉案出口货物明细表和出境货物通关单,该批出口货物申报数量为249箱,而根据涉案提单和报关单实际出运货物数量为205箱,且火灾发生后原告又发送提货传真提回21箱货物,故可以据此推定损毁货物数量为23箱。由于各方当事人均无法举证证明损毁货物的具体种类和价值,故法院认为以通关单上所载249箱货物总价值27956.32美元计算,计每箱112.27美元作为平均单价较为合理,依此计算损毁的23箱货物价值应为2582.21美元。

综上,法院判决C向原告赔偿货物损失2582.21美元,B不向原告承担责任。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财产损害是由货运代理事项引起,原告起诉时是以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作为诉因,后在庭审时又当庭变更为以财产损害侵权纠纷作为诉因。对于同一货代事项引起的纠纷,当事人选择不同的诉因将导致案件审理在法律关系认定、举证责任分配等各方面产生区别,并进而影响最终的责任承担。

民事责任竞合与当事人的诉因选择

民事责任的竞合,指的是同一违法行为虽然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可以成立几种民事责任,但受害人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进行请求。

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民事责任竞合即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存在诸多区别,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赔偿范围、诉讼时效、责任方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该条即对两种责任的竞合进行了概括性规定,并明确了当事人可选择合同或侵权两种不同诉因主张自己的权利。

就货运代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财产损害而言,当事人既可以选择以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作为诉因,也可以选择以财产损害侵权纠纷作为诉因,但不同的选择可能导致不同的结果,对此当事人需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

 

选择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作为诉因

本案中,原告最初选择以货运代理合同作为诉因起诉两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合同纠纷作为诉因,当事人就要根据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举证,法院要按照合同关系的法律规定进行认定。

首先,构成要件。《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对于一般的合同违约,只需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即可认定违约责任成立。具体到货运代理合同,201251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货代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货运代理企业应就其违约行为对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货运代理企业证明其没有过错的除外”。故对于货运代理合同的违约责任认定同一般合同有所区别,违约行为和过错是两个必不可少的构成要件。

其次,举证责任。根据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原告首先要证明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即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本案中,如原告不能证明其与C存在合同关系,则也就无从证明C存在违约行为。对于过错的举证责任,《货代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即原告对于被告是否存在过错不承担举证责任,只要证明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即可推定被告存在过错;相反地,被告对于自身不存在过错则需承担举证责任,如其不能证明己方没有过错,则法院将认定被告对违约行为存在过错。

再次,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一种特殊的责任承担方式,根据产生的原因不同,可分为法定连带责任与约定连带责任两类。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中,《货代司法解释》第12条就对货运代理人与未进行提单登记的无船承运人的连带责任进行了规定,此即法定的连带责任。本案中,原告若以合同纠纷作为诉因,则其或需证明存在法定连带责任的情形,或需证明存在约定连带责任的合同,但在本案中要证明这两点均存在很大难度,故原告最终变更了其诉因选择。

 

选择财产损害侵权纠纷作为诉因

本案中,原告最终是以财产损害侵权纠纷作为诉因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当事人要根据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举证,法院也要按照侵权的法律规定进行认定。

首先,构成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般来说,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项,即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过错。所以,从构成要件上看,侵权责任的成立比违约责任的成立更为严格。虽然在特殊情况下侵权责任也可能适用无过错原则,但对于货运代理事项处理中发生的侵权则只能适用一般侵权的规定。

其次,举证责任。货运代理纠纷中,虽然违约责任也要求以过错作为构成要件,但由于法律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导致对于同样需要以过错作为构成要件的侵权责任在双方的举证要求上存在很大区别。以侵权作为诉因,原告必须证明被告符合侵权责任的全部四个要件,包括需要证明被告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本案中,原告正是由于未能证明B在处理货代事项中存在过错,故法院认定B的侵权责任并不成立。

再次,连带责任。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在连带责任的承担上也存在很大区别,相对而言连带责任在侵权纠纷的认定中更为常见,且均属于法定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连带侵权责任的成立,既要求有共同的侵权行为,还要求有共同的过错。本案中,原告虽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的侵权赔偿责任,但其未能证明两被告存在共同的侵权行为以及共同的故意或过失,故法院对原告的连带责任诉请未予支持。撰稿:上海海事法院 方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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