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财险卷入侨兴违约债事件 保监会拟设保证险上限
- 发布时间 2016.12.23
- 来源 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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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公司兑付危机频频爆发,为兑付提供安全保障的保险公司也“中枪”。继去年大地财险卷入招财宝逾期项目风波后,近日浙商财险也遭遇“重创”,因招财宝旗下项目逾期面临巨额赔偿。12月22日,北京商报记者从一位知情人士处了解到,下半年伊始,浙商财险承保项目逾期风险初露,保监会针对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遇到的问题拟出台新规,12月初向业内紧急征求意见,试图通过设保证险承保上限来防范风险聚集。
拟出新规设承保上限
在传统险种增长遇瓶颈期的当口,自带“普惠”光环的信用保证保险进入保险公司视野,被不少保险公司看做是创新发展突破口。然而,其中风险暗涌,保监会多次立规,防范网贷风险迅速传递到保险业。北京商报记者从知情人士处了解到,12月初,保监会向业内紧急下发《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不仅在产品前端对经营原则、产品开发、专营团队做出规定,对险企经营过程中承保金额上限、期限拆分、内部风控,以及后期反制措施、应急预案等提出明确的要求,正在业内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显示,在保险金额控制方面,拟对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设置保险金额限额,即通过互联网渠道开展的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投保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单户累计最高承保金额不得超过500万元;投保人为自然人的,单户累计最高承保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业内人士解释,就是说A公司通过B平台借款,承保A公司限额不得超过500万元,防范网贷平台风险聚集。事实上,保监会在年初网贷提供保险进行摸底排查,了解财产保险公司在经营管理、管控措施、应急预案等方面存在的风险隐患。此外,承保信用保证保险的险企也要做到信息共享。《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逐步接入央行征信系统;在承保能力上量力而行,保险公司累计承保的保险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3倍。
浙商财险卷入侨兴违约债事件
无风不起浪。知情人士透露,保监会紧急下发征求意见稿的起因便是保险公司频频陷入违约风波,其中的导火索便是浙商财险卷入侨兴违约债。
12月20日,一则侨兴项目逾期金额或达上亿元的说明将招财宝推向风口浪尖。招财宝公告称,该产品是由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备案,并将其产品信息发布到招财宝平台,该项目有“双重担保”,即由浙商财险对债券本息到期兑付提供保证保险,同时侨兴集团董事长吴瑞林以个人全部合法资产为相关债券的还本付息提供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此外,众安保险也牵扯其中,因为一部分投资人在购买了侨兴的私募债之后,使用了变现功能,将其债权转让给了下家。这部分变现的个人贷由众安保险担保。浙商财险为第一道风险防线,如果浙商财险不予以赔付,其中的个人贷部分将由众安保险代偿。
对此,浙商财险回应,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已进行保险责任核定,在索赔资料齐全的情况下,核定时间不超过30日;如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将在核定后3日内进行保险赔付。对于浙商财险而言,目前估算的赔付金额可谓背上了重负。三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显示,其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66.24%,三季度末保险业务收入23.8亿元,净利润-1.04亿元,净资产12.81亿元。如果侨兴集团旗下债券均出现违约,所需赔付金额将超过11亿元。根据蚂蚁金服提供的数据,目前无法兑现的金额共计3.12亿元。
保证保险中枪并非首次出现。去年10月28日凌晨,招财宝在其官网发布公告称,因“8·12”天津港爆炸事故,天津中艺所到车辆短期内无法报关及销售,同时部分贸易应收账款尚未收回,影响了资金周转。其相关企业贷项目的部分投资人未能按期收回投资本息。不过,当天贷款项目本息全部发放,承保的保证保险有惊无险。不愿具名的某险企保证险负责人表示,虽然后期资金正常兑付,但是这也足以证明,险企在承保保证险领域存在较大的风险敞口。
定价模式亟待补充
对于浙商财险和众安保险中枪,知情人士表示,通道业务操作风险比业务风险大很多,很多保险公司在做保证险项目时只是“站台”,利用牌照红利为机构增信来赚取保费。“侨兴债券违约的苗头早已暴露,浙商财险董事长、总经理双双撤换也与此事有关。”该人士表示。
事实上,信用保证保险是监管力推的“普惠”险种之一,保险业“新国十条”明确提出积极发展保证保险业务相关;去年2月,五部委联合下发文件,提出以信用保证保险产品为载体,发挥信用保证保险的融资增信功能,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某险企负责人表示,目前传统财险业务增长乏力,车险竞争激烈、企财险遭遇经济下行增长缓慢,信用险成为不少险企的又一保费增长点。但是保证保险较大市场需求背后隐含的风险亦不容忽视。
知情人士表示,保险经营是靠保费覆盖风险,保险的逻辑是用收益覆盖风险。承保后,还需要再保分散风险。但是目前国内保险公司没有信用保险风险定价能力,保险公司承担大部分甚至全部风险,易使银行放松资信审查。地方政府超赔补偿基金规模不大,保险公司风险承受能力有限,难以有效扩大承保规模。
同时,保证险风险审核及后续跟踪管理难度大,存在逆选择风险和道德风险。此外,保险公司理赔后追款能力也待考。有数据显示,目前各主体追偿成功率仅在8%-15%之间,通过追偿挽回损失的覆盖率很低。近两年接连打破的刚性兑付事件也敲响了风险传递的警钟,也有人建议,鉴于资产证券化中的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短期内无法形成规模,风险比较集中,并且也很难通过共保和再保险的手段分散风险,因此,结构化金融产品的保证保险建议仍以股东业务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