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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在恶劣气候中发生货物移动,船舶返回装货港重整

案情
某轮在日本装载钢材,目的港韩国釜山。船舶在途中遭遇恶劣气候,致使货物发生移动,导致船舶严重倾斜。由于船舶当时危险情况十分严重,在日本海上保安厅的要求下,船东通过代理雇佣了拖轮(伴航)。船舶最终自航返回装货港。

在到达装货港后,船舶通过调整压载水使减缓了倾斜程度。在等待了十余天后,最终确定了卸货/重新积载的方案和费用。船舶在完成重新积载后重新开始航程,并安全完成了航次。

理赔结果
船东宣布了共同海损,但最终只是在共同海损中获得的补偿只包括了救助拖轮的费用,以及相关的、船舶弯航避难港所引起的额外延长航程时间内的船员工资、伙食及燃油、物料等。而占全部产生费用的约70%的重新积载费用并没有能够获得补偿。

案件分析

  1. 重新积载的费用没有在共同海损中获得补偿的原因是由于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十中的规定“只是为了重新积载在航程中移动的货物而产生的在船上搬移或卸下货物、燃料或物料的费用,除非该项重新积载是共同安全所必需的,不得认作共同海损。”。而船东无法提供有关“重新积载是共同安全所必需的”(即船舶在进港后仍然存在危险)的证据。而船舶在进港后停留了十余天等待方案的事实也从侧面对船舶当时的安全提供一定的证明。 
  2. 货物移动的问题也是北京理算规则和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中存在区别的一个问题。在北京规则下理算,如果船东能够证明船舶在开航前已经进行了良好的积载,那在发生货物移动后进入避难港/地重新积载的费用是可以考虑在共同海损中补偿的,即使当时船舶已经不存在危险,而重新积载只是为了安全完成航程。
  3. 本案中另外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船舶当时是期租,在期租合同中有关共同海损理算的规定是“按照北京理算规则理算”。但期租人在其租用船舶期间并没有按照同船东的约定在提单中使用同样的规定,而是利用日本当地提单范本(其中共同海损理算的规定是按照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从而最终导致了有大部分的费用不能够在共同海损中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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