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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在日本海域搁浅,压载舱漏水

案件要点:船舶在日本海域搁浅,压载舱漏水,拖轮协助脱浅并驶入避难港。货物在避难港转运,船舶返回中国修理。坞内发现起浮损坏(2003.04)

案情

船舶在中国装载玉米,目的港为日本港口。在日本内海搁浅,压载舱发现漏水。在自行动车起浮没有成功的情况下,同日本救助公司签署NO CURE NO PAY救助协议。起浮成功,船舶被拖带入附近避难港。船舶和货物有关方各自出具救助担保。

进港后水下检验发现,船底有破裂损坏,以及部分凹陷,螺旋桨也发现部分损坏。

船级社验船师在避难港登船检验后要求,船舶在带货继续航程前必须进坞进行永久性修理。 货物最终被转运至目的港。

由于日本修理费用很高,为节省费用,船舶对损坏进行了临时性修理,并获得了船级社验船师签署的单航次返回中国修理的证书。船舶平安返回大连。

船舶在日本期间,一名检验人代表共同利益方参与了相关的联合检验。

船舶在大连进坞,船舶保险人委托的检验人登船进行了检验。结果发现,船体和螺旋桨都存在由于起浮造成的损坏。

理赔结果
船东宣布了共同海损。在NO CURE NO PAY 合同下提供担保的各方通过协议同救助人达成救助报酬协议,并在理算师的计算下数额各自支付了相关的分摊比例(由船舶和货物的保险人支付)。

船东通过理算,对所产生的费用在不同的项目下获得了赔偿。
搁浅损坏 – 单独海损
起浮损坏 – 共同海损
救助费用 – 共同海损
避难港费用 – 共同海损
转运额外费用 – 共同海损
返回中国修理航次费用 – 共同海损/单独海损

案件分析
1、本案中船舶属于老旧船,船舶在保险时没有投保一切险,但是,船东在附加险中加入了“搁浅”的险别,使得此次事故的损坏得以赔付。

2、对于众所周知的、日本修理费用较高的问题,在船舶保险人的要求和船东的努力下,船动通过与船级社验船师的协作,成功完成了使船舶达到单航次航行回中国的临时性修理。船舶的损坏修理费用(包括搁浅损坏和起浮损坏)大大地得到了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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