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重载搁浅,事故处理时的谨慎避免了过高的救助费用
- 发布时间 2016.12.05
- 来源
关键词
案情:
某轮在东南亚满载货物,途中搁浅。船东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船舶保险人,要求保险人给予直到,并对救助方式和合同给予确认。当时船东所联系到的最快的救助公司提出只能以‘无效果,无报酬’的方式提供服务。其方案是将船舶脱浅,然后拖入附近港口。保险人在资料尚不完全时提出,不到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应尽量避免此种方式。但不久船东报告,搁浅地点的潮差很大。保险人立即决定同意‘无效果,无报酬’的方式,原因是担心在低潮时货物的重量会有可能造成对船体结构上的损害。这时,在场协助处理的理算师提出,应将救助工作分段进行,将‘无效果,无报酬’的合同先订立在脱浅上。在船舶起浮后马上安排必要的检验,如果船舶没有因搁浅受到损害,那就可终止救助。如果发现一定的损坏,尤其是搁浅造成了推进系统的损坏下,可再同救助人签订一个普通的拖带合同。
船舶起浮检验的结果是,船舶基本没有遭到影响安全航行的损坏,船级社同意船舶自航继续航程。
经验结论:
1、 就目前的情况看,在海事处理过程中,除非当时的情况非常紧急,船长通常在处理上是会充分遵照公司的指示的。对船东来说,从船上人员及其他在场人员(船东代表及代表各个有关方的检验人等)发回的资料是相当重要的。本案中保险人在没有得到足够的资料时,肯定是以一般的方式来处理的,因为毕竟‘无效果,无报酬’的方式下最终的救助费用是相对较高的。当在得知潮差很大,并意识到可能会造成船体的损坏时,马上就同意该可以最快救助船舶的方式。
2、在救助的问题考虑上,在允许的情况下,将工作分段考虑是可以避免一定的费用的。
相关新闻
普通提货单转让的法律属性系债权让与
2017.02.07
股东可以对股东会决议的真实性提起确认之诉
2017.02.07
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区分
2017.02.07
汉迪波克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海事仲裁裁决案
2017.02.07